百川畅银(3006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改选出新任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