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化学(603360) -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百傲化学百傲化学(SH:603360)2025-08-28 10:20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3]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5]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6]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募集资金存放与协议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多次融资应独立设置[7]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1]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20][21]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21]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22][29][30]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0] 内部管理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29]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9] 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