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1]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5]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1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年报披露,免审议程序[2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免审议程序[3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0]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2]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3] 其他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32]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宏盛股份(60309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