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8]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8] - 除规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担保后续管理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信息[10] -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15个工作日内还款[15]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责任[18] - 责任人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8] - 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致公司损失,可视情节罚款或处分[18] 其他规定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20] - 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法规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2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1]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1] - 公司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并专人管理[15]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履行申请审核等程序[16]
泰林生物(300813)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