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联科技(301606)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电、热力等能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