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30059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 5 条 公司应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