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30081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