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红豆股份(600400) - 红豆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红豆股份红豆股份(SH:600400)2025-08-28 09:53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1] 关联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例外条件且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3] 关联人管理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做好登记管理[5] - 公司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6]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时需说明原因等[1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7] - 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关联方资金往来 -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20]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垫支费用、拆借资金等多种方式提供资金[20][21] -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公告[31] -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32] - 公司董事会是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责任部门,发现占用应采取措施[33] - 公司被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有规定[35] 以资抵债 -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账面净值定价,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考虑资金现值折扣[1] - 独立董事需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1] -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 违规处理 - 控股股东等不积极清偿占用资金按相关法规处理,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 制度相关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未规定的披露和审议程序适用上交所相关规定[3]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3]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 - 该制度所属公司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 - 该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