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与审批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12] 审批程序与合同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为关联人担保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3]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提供担保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4]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有反担保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16] 管理与监督 - 财务管理部是担保合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与注销[18]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其财务及偿债能力[19]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约等情况应及时披露[24]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25] 责任与制度 - 董事等越权签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应追究责任[27] - 担保审批决策等人员失误或失职致损失应追究责任[27] - 董事会建立核查制度,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3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3]
上海钢联(30022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