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5]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9]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9]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规定执行,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11]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程序,情况年报披露[11] 资金置换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1] - 募集资金支付困难,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协议签订与使用 - 公司应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用募集资金[4] 事项公告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 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多方面内容[14]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应公告预计节约财务费金额等[15]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公告情况[16] 资金补充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资金到账超一年[22]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财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特殊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26] - 保荐人或独财发现未履约或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6] 子公司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子公司等应遵守办法[28] 办法说明 - 办法中部分表述含或不含本数规定[28]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28]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28]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先补项目资金缺口等[16]
ST凯文(00242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