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3]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8][9]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 会议时间与投票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7]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投票制度与决议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1]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33] 重大事项决议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35]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等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投票权相关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5]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方案实施与决议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7]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在决议次日公告[37] 中小投资者权益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4]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控股股东等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38] 决议效力与撤销 -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8] 信息披露与记录 - 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对法院判决或裁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9]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及表决结果[39]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9]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多项内容[40] - 会议记录相关人员应签名,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0] 规则修改 - 国家法规、公司章程修改或股东会决定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规则[43] - 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特别决议通过生效[45]
凡拓数创(301313)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