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超募资金定义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计划募集金额部分[2] 三方协议签署 - 募集资金应在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募投项目相关审议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10] - 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自有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发表意见[10] - 改变募投用途等达股东会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1]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或独财同意[11] 募集资金置换 - 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2]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超募资金用途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14]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5]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9]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19]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19] 资金情况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2]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3]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4] 异常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 鉴证结论异常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风险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5]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2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2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27]
奥佳华(002614)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