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规则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4]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 2 年[4]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 40%[8]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 15%[8] 审计费用相关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公司应说明情况[9] 文件保存与聘期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9]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0] 信息披露与评价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1] - 审计委员会续聘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及质量全面评价[11] 信息安全管理 - 公司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合同应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12] 改聘情况与程序 - 出现五种情况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13] - 改聘程序需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后发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13][14]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14] - 公司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4]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6]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可对责任人通报批评[16][17] - 情节严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6]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四种严重行为,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1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9]
奥佳华(00261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