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负有信息披露义务[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2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7]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1]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1]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1] - 扣除相关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三者孰低为负值需进行业绩预告[22]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1] 重大资产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25]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30%需披露[25] 其他披露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等应立即披露[29]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时应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34] 会议相关 -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发通知并提供网络投票平台[33]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在结束当日报送相关材料,经登记后披露决议公告[34] -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将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33] 责任与管理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41] - 公司应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42] - 董事、高管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44] 违规处理 -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定期报告前后态度不一致,证监会可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68]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可给予批评等处分并要求赔偿[70]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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