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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30016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0826)
雷曼光电雷曼光电(SZ:300162)2025-08-27 13:06

担保审议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7][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7][10] 特定情形与额度管理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特定情形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0] - 公司可对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0] 责任与义务 - 未经审批自行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8] - 担保合同审批机构等人员工作失职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应视情况处罚、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18]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财务部应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全部担保事项[18] 制度相关 - 制度规定与日后法律等抵触,应按新规定执行,董事会及时修订[20]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0] - 制度中“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2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