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30016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0826)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小组成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 员及/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