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300162) - 外部信息使用制度(20250826)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 报告流程与保密 - 董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2] - 董事、高管及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等期间负有保密义务[2] 报表报送与内幕管理 - 拒绝无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要求[2] - 按法规报送时将外部人员作内幕知情人登记[6] - 将报送信息作内幕信息并提醒外部人员保密[7] 信息保护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3][10] - 信息泄露应通知公司,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