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实施 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 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 在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