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 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