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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股份(002757)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废止相关制度的公告
南兴股份南兴股份(SZ:002757)2025-08-27 12:35

公司基本信息 - 2015年5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34万股,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4]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5]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会计账簿和凭证[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起诉,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请求30日内未起诉,股东可自行起诉[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请求诉讼[9]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9]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0]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需审议[10]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11] -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主持[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则收到请求5日内发通知[12]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或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3]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结束当日15:00;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15: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4] -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详细资料[15] 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9] - 特别决议事项中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19] 董事、监事提名 -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20]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0] - 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20]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25] - 公司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26][2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28]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28] - 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8]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0]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30]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符合章程独立性要求,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30][31] 利润分配相关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4][35] -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35] - 监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决议需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非任职监事赞成票不低于总数二分之一[35] - 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5]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体股东回报规划[35] 公司合并等事项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38]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均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38][39] 制度修订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备案登记为准[43] -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8项制度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44][45] - 《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