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83214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恒合股份恒合股份(BJ:832145)2025-08-27 11:5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董[9]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12] 三方监管协议 - 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8][9]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使用及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协议续签与披露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专户管理 - 资金存专项账户,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使用完注销并公告[8] 现金管理产品 - 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开立或注销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6个月内实施[1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使用需审议[19]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5%豁免审议,超200万元或5%需董事会审议,高于500万元且高于10%需股东会审议[23]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保荐机构或独董半年核查一次并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出具鉴证报告[25] 募投项目核查 - 董事会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差异超30%调整计划并披露[26][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