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68858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2 (五)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除外; (八)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五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