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688222) -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终止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12][13]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9][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30]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31]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2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2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7] 监督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调查[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6]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8]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8]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