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激光(603607) - 京华激光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七条 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1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 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