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修订 -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于2025年8月26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7] - 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即六人)、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等情形发生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7] 股东会召集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7][12][14]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11][12][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8] 股东会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9] 股东会投票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23] 股东发言与决议 - 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针对同一议案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2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3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4] 董事候选人提名 -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6] -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36] 表决权限制与选举制度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5]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7] 提案实施与决议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需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9]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40] 决议执行与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或裁定前相关方应执行股东会决议,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披义务[41]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会议文字资料并向监管部门上报、办理信息披露事务[43] - 股东会决定披露前参会人员不得泄密,否则承担后果并追究法律责任[43] 规则修改与解释 - 公司在三种情形下应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45] - 规则修改事项按规定公告或披露信息[46] - 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信披由董事会秘书负责[46]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6]
开滦股份(600997) -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