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药控股(688197) -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期届满提前终止时,应在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6][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2]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募集资金[12]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1] 资金使用限制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3]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4]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和科技创新,不得持有财务性投资[11] - 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15]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9] 资金存放要求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元,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用途变更认定 - 超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等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8]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8] 办法施行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