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300928) -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6]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6] - 以会计专业人士提名的独立董事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6]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 独立董事候选人近三十六个月内无相关处罚记录[9] - 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11]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股东行使提名权[12]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4] 任期与补选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4]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4][15] 会议相关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提前3天通知[20] - 需2/3以上成员出席,决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1] - 连续两次未参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3]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5] - 相关记录和资料保存至少10年[22][26][30] - 投反对或弃权票应披露异议意见[19] - 关注决议执行情况,违规可要求说明披露[20] - 特定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17] - 津贴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3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和修改[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