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议披露标准 - 投资事项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投资事项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9] 投资管理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且无市场前景、自身资金不足等情况转让对外投资[20]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派出董事、监事等参与监督运营决策[22]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应派出董事长及经营管理人员[22] -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人选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意见,总经理决定[22] 财务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详尽会计核算[24] - 公司每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对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24] -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4]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状况[24] 信息披露与制度生效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华安鑫创(300928) -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