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300928) -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及回避表决制度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方[5][6] - 公司控制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需审议[12]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审议[12] - 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须股东会批准[15] 报告与实施披露 - 总经理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12] - 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批准下次定期报告披露资料[14] - 经股东会批准由总经理实施并下次定期报告披露[16] 其他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超预计或协议超三年需重新履行程序披露[17] - 为关联人担保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需反担保[18] - 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参股公司资助需特定程序[18][19] - 董事会、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股东按规定回避[21] - 连续十二个月内特定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