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思诺(30085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交大思诺交大思诺(SZ:300851)2025-08-27 09:17

财务资助额度与决议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4] 董事会审议规则 - 审议对外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5] 股东会审议情形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三种情形,财务资助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关联方资助规定 - 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资助时公司可提供,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6][7] 资助协议与款项回收 - 与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金额、期限等内容,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10][11]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9]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0] - 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且构成财务资助情形,应及时披露事项及后续安排[11] 违规责任与制度执行 - 违反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影响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6]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18] - 制度若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以相关规定为准[18] 制度管理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8] -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