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开触发情形 - 六种情形可触发临时股东会召开,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公告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15日前公告[10]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2]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表决权 - 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4]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7]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方案[2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21]
三安光电(600703)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