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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泰来(603659) -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璞泰来璞泰来(SH:603659)2025-08-27 09:16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核准首次公开发行6370.29万股,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213639.9076万元[8] - 发起人梁丰认购11800.0000万股,占股本总额35.4779%[16] - 发起人陈卫认购4262.0000万股,占股本总额12.8142%[16] - 以2015年9月30日账面净资产494192230.52元折股,折合发起人股332600000股[17]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213639.9076万股,面额股每股1.00元[22]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19]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公司增加资本可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五种方式[23] - 公司可减少注册资本,按规定程序办理[24]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股不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应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有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15日内书面答复[3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收回[32]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1]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8]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6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二日内发补充通知[70] - 年度股东会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以公告通知股东[7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7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7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7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6] - 董事会成员任免等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由特别决议通过[88][90][91]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 - 公司董事会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90][92]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也实行该制度[94][95] 董事会相关规定 - 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119]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21] - 董事会下设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12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29]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120] - 临时董事会会议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21]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30] - 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表决,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且过半数通过决议,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31] 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70]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72]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74] -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8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18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40%[181]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20%[181]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90] - 公司聘用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94]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194]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十天通知[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