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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恒宝股份恒宝股份(SZ:002104)2025-08-26 14:16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通过职工大会选 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