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00210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担任[5]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0] - 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0] 独立董事补选 - 不符合规定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一)至(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7] 审计委员会 - 成员过半数为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4] - 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9]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9]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成员过半数为独立董事并任召集人[4] - 提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20][21]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10年[22] - 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3] 公司支持 - 为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25] - 保障知情权,及时发通知提供资料[25][26]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费用[27]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7]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27] 其他规定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0] - 两名以上异议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6]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施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