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00210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恒宝股份恒宝股份(SZ:002104)2025-08-26 14:15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提议与请求处理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9] 临时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3]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3]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4] -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6]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1]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32]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交易所可对挂牌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并要求董事会解释公告[35] - 股东会召集、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要求,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交易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30]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证监会责令改正,交易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5]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37] - 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在符合规定的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38] - 规则未规定或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39]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9] - 规则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9]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