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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恒宝股份恒宝股份(SZ:002104)2025-08-26 14:1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1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 范运作指引》")、《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