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00254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