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00065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待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中富珠海中富(SZ:000659)2025-08-26 13:0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连续任职不得超六年[11] 独立董事补选 - 不符合规定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3] 独立董事解职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19] 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独董过半数,会计专业独董任召集人[6]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董过半数并任召集人[6]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0]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24] 信息披露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董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8] - 财务会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20] - 独董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独董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董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16]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董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8] 公司支持 - 为独董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保障独董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7] - 及时发董事会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资料至少十年[27] - 承担独董聘请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9]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并给予津贴[29] 监督管理 - 证监会对独董及相关主体活动监督管理[31] - 深交所、上市公司协会对独董自律管理[31] 免责情形 - 能证明履行基本职责且符合特定情形可免行政处罚[34]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