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7] - 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2] - 当年预计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5]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项目可行性[15] 专户与协议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分别设专户[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8]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2]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2] -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完成[16] -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18]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上市公司使用应经董事会审议等[20]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还应经股东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相关程序[20] 核查与配合工作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8] - 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5] -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26]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随相关政策法规变化适时修改或补充[28]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联合精密(00126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