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预计 - 公司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和以下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合理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担保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9]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9] 担保审议条件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23] - 为资产负债率超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2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24] - 对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不参与表决,过半数通过[24] 担保情况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还款,财务部应告知董事长等[27] - 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有关部门及被担保企业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27]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追究当事人责任[28] - 担保合同审批等人员决策失误或失职致公司损失,追究责任[28] 担保披露义务 - 公司因交易使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且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0]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担保,作为新担保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30]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及时披露[31]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担保,公司在其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31] - 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遵守规定[3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并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31]
拓山重工(001226) - 拓山重工:对外担保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