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修订 - 公司拟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1] - 公司拟将《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1] - 公司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表述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调整[1] 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审议[3][4]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需审议[4]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需审议[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需审议[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需审议[4] - 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审议[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审议[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审议[5]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审议[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审议[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审议[5] 会议召开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8] 提案相关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8]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8]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补充通知[8] -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分配提案,需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其公告[8] -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提案[9]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9] 会议通知 -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应列出讨论事项并完整披露提案内容[9]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顺延,保证至少十天间隔期[11] 参会登记 - 股权登记日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为准,登记在册股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11] -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时间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11] 投票相关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 股东应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需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12] 会议主持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指定董事、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或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12] 决议通过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13] -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 - 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1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4]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4] -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表决权为股份数与待选人数乘积[14]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5] -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涉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交易等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5] 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程序或方式违法等,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6] 会议记录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7] 人员就任 - 股东大会通过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新任按章程就任[17] 规则保留 - 除修订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18]
天保基建(000965)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