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00096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天保基建天保基建(SZ:000965)2025-08-26 13:05

制度修订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1] - 关联交易定义及范围新增存贷款业务、放弃权利等内容[1][2] - 关联法人定义增加“其他组织”,明确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2] - 关联自然人定义新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 - 明确公司与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条件[2][3] - 视同为公司关联人的条件明确为未来或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规定情形之一[3] 审议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前,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4]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累计计算,其他关联交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累计计算[5] - 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累计[5] 日常关联交易审议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无具体金额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 已审议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时,按协议金额提交审议,无金额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 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当年度总金额并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披露[6] 特殊情况处理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按制度履行义务,但重大交易仍需履行披露和审议义务[7]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证券等可免相关义务[7]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可免相关义务[7] - 一方依据另一方决议领取股息等可免相关义务[7] 监督检查 -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7] - 公司审计委员会督导审计风控部至少每半年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7] 责任追究 - 若董事等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资产,董事会应处分直接责任人[8] -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8] 监督权力 -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各环节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8] -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关联交易各环节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