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30024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