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300241)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瑞丰光电瑞丰光电(SZ:300241)2025-08-26 13:06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2]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14] 其他报告标准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等需报告[14]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14] 关注事项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动需关注[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17] 报告要求 - 重大事项报告应在协商谈判或知晓时进行[20] - 重大事项进展需按规定报告相关情况[20] - 书面报送重大事项需含原因、协议等材料[21] 信息处理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秘书应分析判断并披露信息[22] - 上报信息公开披露前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4] 责任与制度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责任人将受处分和处罚[2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依规定修订[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