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30019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福安药业福安药业(SZ:300194)2025-08-26 12:0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3]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6] - 可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开选聘应发布含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的文件[7]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任期与费用 - 与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0] - 关注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超20%以上(含20%)的情况[11] 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2年[12] 改聘相关 - 四种情况下应改聘,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需符合规定[14][15]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应约见相关事务所并发表意见[15]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5] 监督与处罚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工作开展情况[17]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对责任人通报、承担损失或处罚[18]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有问题的事务所[18] 其他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6]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5] - 依据规定实施的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1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