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0021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8)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三)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为规范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