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002048) -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 - 涉及资产总额等占比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等 50%以上且满足对应绝对金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2] - 涉及资产总额等占比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等 10%以上且满足对应绝对金额,由董事会决定[3] -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投资内部收益率应在 10%以上,超出汽车零部件等相关行业投资需独立董事全部赞成[4] 借款与担保 - 资产负债率 30%以下,新增银行借款由执管会决定,董事长签字执行;30%-70%,年度新增累计 2 亿以下由执管会决定,2 亿以上由董事会审议;70%以上,不超上一年度末余额新增借款由董事会审议,超余额需提交股东会[4] - 单笔 5000 万元以下内部担保由执管会决定,董事长签字执行;5000 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需股东会批准[5] 资产处置 - 资产处置累计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需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达标准由董事会审议;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下由执管会决定,董事长签字执行[5] - 账面价值 5000 万元以下资产抵押或质押由执管会决定,董事长签字实施;5000 万元 - 2 亿元由董事会决定;2 亿元以上由股东会决定[6] 财务资助与土地交易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董事长签字执行;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 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6][7] - 土地转让/受让事宜由董事会决定[7] 人员派出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事宜,由执管会提议报董事长批准后按章程决定[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