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任职[9]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由董事会等提名[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1] 独立董事履职与离职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3] - 因辞职致人数不足应继续履职,公司60日内补选[11]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4] 审计委员会规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1]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1] - 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20] 其他委员会规定 - 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0]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7]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9] 独立董事报告要求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1] 公司支持与配合 - 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3]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