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稿)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 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制度 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