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 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应当 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