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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楼新材(30116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翔楼新材翔楼新材(SZ:301160)2025-08-26 10:51

担保审批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批[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审批[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审批[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审批[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审批[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批[7] 审议通过比例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1]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需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1]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2] 担保合同要求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主债权种类、数额等条款[15] - 签订担保合同需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不得越权超数额签订[16] 担保管理责任 -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财务负责人有管理责任[17]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18] 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0]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需及时披露[22] -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22] 违规责任 - 董事等高管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依法追责[24] - 经办部门人员等违反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或受处罚[2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26]